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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单位:实习期无工资
www.xuedao.net  2007-10-10 22:11:00 互联网

    日前,原籍磐安的卢先生通过市民援助中心网上投诉系统反映,他是某高校在读硕士研究生,不久前在市区某软件公司打工近一个月。事先双方约好每月工资1000元,可他离开时,公司一分钱工资也不肯支付。

    他说,他是今年8月16日到这家软件公司上班的,当时约定是做计算机程序员,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000元。由于所学的专业与这家公司的工作性质差别比较大,他于9月12日辞职。离开前,他与所在的开发部的经理谈过工资的问题。对方称,他们公司是正规公司,每月15日发工资。可是等到9月17日,他还是没有收到工资。他与公司总经理联系,也没有结果。

    接到反映后,记者与这家软件公司联系。公司开发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卢某到公司后,工作很不认真,还说只等明年拿到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就可以到一家大型国有公司上班。目前在这家软件公司只是混混日子。于是,他就向卢某提出,其不适合在这里工作。卢某很爽快地离开了软件公司。

    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按他们公司的规定,大学生到公司实习一般不发工资,但是,如果是大学四年级的学生,而且毕业后有意到公司工作的,实习期间可以作为试用期处理。实习期间,专科生每月工资400元,本科生每月工资600元。卢某当初是以求职的名义来公司的,要求待其毕业后进公司工作,并提出自己是硕士生,要求工资高一点。后来公司发现,卢某根本不想来公司就业,就把卢某辞退了。对此,卢某本人也没意见。鉴于这样的情况,卢某在公司期间只能算实习。按规定,实习期间没有工资。

    在校大学生或研究生打工是否有权利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记者就此咨询了有关专业人士。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工作人员答复说,劳动部曾发文规定,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但他个人认为,劳动部的这一文件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现行法律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或研究生打工,所以在校大学生或研究生也有打工的权利(未满16周岁的除外)。其次,在校大学生或研究生的所谓打工,严格来说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实习,其目的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另一种是真正意义上的打工,也叫勤工俭学。既然是勤工俭学,当然以取得劳动报酬为目的。因此,在校大学生或研究生打工是否应该支付劳动报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鲁邦升律师认为,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允许并提倡大学生和研究生勤工俭学。大学生和研究生勤工俭学不违反法律,他们打工时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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