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者司法部在工作效率、信息发布、政务公开、争议处理等诸多方面的表现令广大考生和其他关注者甚为不满,所以成绩公布前后引起了广泛的热烈讨论和不满情绪。但是在政府执政不受人民意志影响的大环境之下,这些广泛的意见并没有能导致有效的力量,更没有产生实质的作用。所以在成绩公布之后,曾经高涨的热情几乎立即退去,不同情况的人也基本接受了自己的现实,并开始了自己不同的打算。准备参加下次考试的人又慢慢变成一个集合,重新开始了一个新的循环,象一锅水一样,正由一把火一样的司法考试把他们逐渐烧热,直至沸腾;然后再次冷却……
作为参加2003年考试的一员,我的情绪也慢慢平静。我参加考试的目的,是为了进入律师行业。由于各种原因,我还没有联系实习,所以这段时间可以从容整理自己在备考前后过程中学习法律产生的思考和对司法考试的一些看法。以下是对司法考试分数线的一些分析。由于这个论题极为庞大,加上水平有限,耗费了我不少时间和精力,加上懒惰,从构思到完成,用了两三个星期,也只是自认能把部分问题分析到而已。如果能对分数线的制定起到一点参考作用,或者读者能引起共鸣,我也就心满意足了。
目录
一、分数线的意义
二、两年来司考分数线的划分情况分析
1、基本情况
2、两种分数线的合法性问题
3、司法考试的性质
4、两种分数线的合理性问题
三、分数线应如何定
四、结束语
一、分数线的意义
考试分数线和自己的成绩是每一个想通过考试的考生最为关心的问题,这两个因素决定着考生能否通过考试。自己的成绩对考生来说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变的。而分数线,则是司法部会同两高划定,单个考生几乎没有影响的可能。从整体来说,分数线的划定,决定着考生的通过的人数和比例,直接决定每年新增加的法律人的数量;从个体来说,影响各有不同,有人对结果是毫不在意,有的考生则需要通过考试,拿到法律资格来工作,对这部分为数不少的考生来说分数线甚至关系着他们的生存和前途的问题。而有这样的考生不在少数。
再考虑到法律已规定公民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能取得法官、检查官、律师的资格,很显然,分数线从宏观上对一个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人数能否得到保证有着关键的影响,也极大地影响着法律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这一点大家都会知道,也是考试组织者主要考虑的问题。而就考生个体来说,其重要性容易受到组织者的忽视。在考试不可避免有落选者的情况之下,组织者应尽量使分数线公平合理,这不仅是其法律上的义务,也是道义上的责任。
二、两年来司考分数线的划分情况分析
1、基本情况
以下表格是两年来分数线的基本情况:
年度 分数线 放宽地区
2003 240 225
2002 240 235
两年来,虽然基本分数线是一样的,均为240分,部分地区均有降分以增加通过人数的做法,也就是两年来均实行两种分数线,虽然每年两种分数线之间的差别很大。组织者并未有听证会讨论过分数线问题,其公布的理由为
“问:今年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是如何确定的,全国的总体情况如何,分布上有什么特点?
答:公告已经明确,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240分。据统计,全国共有17000多人达到此合格分数线,占报名人员总数的8.75%,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0.18%,较之于去年的6.68%和7.74%分别有所提高;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95.57%,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人员(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占4.43%,这说明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素质正在提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提高并保障我国法律职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
从地域分布上看,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市)合格率较高,与报名数的比例超过了10%;西部各省(区)的合格率相对较低,有的地区甚至大大低于全国平均合格率。司法考试合格率地域分布很不平衡。考虑到这些地区法律后备人才严重匮乏、需求矛盾突出的实际状况,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背景,司法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去年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继续并适当加大这些地区的放宽幅度,将这些地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25分,以缓解这些地区法律职业部门和社会法律服务行业后备人才补充的困难和急需。” 注:以上内容来源为普法网 http://www.legalinfo.gov.cn/sfks/2003-12/04/content_63383.htm)
从上面的解释来看,225-239分者在放宽地区为合格,而在其他地区刚为不合格。这表明,不同地区的合格标准不同,原因是“这些地区法律后备人才严重匮乏、需求矛盾突出的实际状况,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背景”。这个理由能否成立?从直觉来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本文将对此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理性分析。
2、两种分数线的合法性问题
在本人以前的文章《论本次司法考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中,已经讨论了两种分数线的违法问题。由于部分读者可能没有看到,同时也为了使本文更充实,特引用大部分如下(仅修改个别严厉用词)。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当然这里的平等指适用法律的平等。我们来看看哪些是适用法律。毫无疑问宪法是,另外还有律师法、法官法、检查官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等。
本次考试给所谓贫困的“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以少15分的优惠对待,没有找到任何法律依据。在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中,最可能被引用的是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中的规定:“第十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度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公布。”
但这里没有表明可以因不同地区可以采用不同的分数线,司法部采用两种分数线,因没有规定,无疑这个自由裁量权是不成立的,并且侵犯了其他地区考生的合法权益。并且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本次考试中第四卷第七题的答案有:“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可见司法部自己认定的法理在实际行政中自己没有遵守。
退一步而言之,即使有这样的规定或裁量权,采用两种分数线实际上违反了宪法的规定以及宪法的精神,理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的!事实上,任何优惠办法都是对未受优惠对待方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所谓贫困地区的贫困,并不是其他地区或其其地区的考生所造成的,而且地区与考生的考分也无必然联系。降低某些地区的录取分数线,显然是要其他地区的考生承担贫困地区的责任和义务。这完全违背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其他地区考生在225-239分的情况下,却没有同样获相应的资格。这样的行政行为无疑践踏了其他地区考生的宪法赋予的神圣的平等权利。
我们注意到在司法部宣布部分地区采用降分录取的同时,表明“此类人员仅能在放宽条件地区任职或执业”。这事实上违反了律师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这事实上是一种无法令人接受的逻辑:我给你优惠,你就要听我的安排,哪怕是违法的安排。我们应注意,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全人大制定的法律。司法部和两高根本无权进行限定地域执业这样的规定。如果以法律角度来判断,以低于240分取得律师资格的考生完全可以起诉司法部并获胜诉。试问,这样的规定有何意义?回过头来看其他地区的考生,其权利又进一步受到侵犯!
另外特别提出一点:以前国家限制自由迁徙,成为经济文化不平衡发展的原因之一。现在司法部代表国家给部分地区降分,这又进一步成为限制公民自由流动的理由。如果不立即停止这些不平等的举措,这样的恶性循环永无休止之日。
由此可以说,两种分数线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因两种分数线而对放宽分数通过的人员进行的限制措施也显然是违法的。
讨论这个问题,必须对司法考试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有不少专家、学者和官员、法律人认为这是选拔精英的考试,考生中持此看法的也不少;事实上,上述人员的意见,由于有利害关系,其意见的客观性是要打折扣的。
3、司法考试的性质
在分析两种分数的合理性之前,必须先明确其性质。
我们首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A、律师法第五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律师法第六条 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B、法官法第十二条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C、检察官法的规定与法官法类似。
D、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毫无疑问,这些规定表明,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而不是精英考试。也就是只要符合考试条件,达到一定的水平或标准(由考试来衡量),理应取得资格。至于具备公民能否通过,这不仅是其自身的问题,也和考试是否科学、合理有关。当然没有任何考试可以达到绝对的合理与科学,但是追求考试的合理与科学,绝对是组织者的义务。
至于精英考试的说法,如果不是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那只能表明其对考试了解甚少了。就象法专站长所说的,“没有任何一个行业的精英是通过纸上考试产生的!谁又有这么大的本事能通过纸上考试的方式选拔精英呢?”而且,不仅纸上方式不能,即使加上面试,也同样不能。
精度选择的唯一方式,就是实践和市场的选择。资格考试,这就是国家司法考试的本来面目。
4、两种分数线的合理性问题
划两种分数线不合法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假设这样做的确是合理、必要的话,那说明相关的法律是需要作相应的修改了。所以我们不仅分析其合法性,更必须在其合理性上进行祥细充分的分析,得出令人信服的结果,这样才能作为决策的依据。
据我所知,在以往的文章和帖子中,有很多人对此提出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是合理的,也有人认为不合理,但是都没见过详细的令人信服的分析。在此提出个人看法。
而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司法考试的分数线划出两种合格的分数线,无疑令人极为费解:225-239分在非放宽地区是不合格,而在放宽地区却是合格的,原因仅仅是“这些地区法律后备人才严重匮乏、需求矛盾突出的实际状况,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背景”。
这样的做法是对资格考试的歪曲。
有人认为,象高考一样,贫困地区或边境地区受到照顾,这是无可非议的。以广西边境地区为例,因中越战争给边境地区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降低该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是应该的合理的。现在我假设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这也不能成为司法考试的分数线采用这样的方式的理由。事实上高考和司法考试的性质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高考是应试者取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的一个途径,但并不是唯一的途径,除高考外,还有众多的方式接受高等教育,而且高考不是全国统一的,试题并不同,并且每个学校都有以自己的标准决定录取某些学生的权利。更重要的一点是,不同的录取标准只是对录取的学校和其本人个体有影响,通过者只是可以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并未允许进行任何工作,并不会造成象司法考试那样的影响,因为司法考试通过者将取得从事法律特定职业的资格!
其实把司法考试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相比较是最有可比性的,也容易令人理解。可想而知,不合格的医生的执业,病人的健康就会面临的危险,甚至是生命危险。以不合格的医生来给病人看病动手术,无疑是拿病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来开玩笑。
而由一个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来从事司法工作,同样是拿公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来开玩笑,其危害并不会比一个不合格的医生行医所造成的危害小,甚至只会更加巨大。因为司法活动不仅直接影响着公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它还决定着自由能否得到实现,正义能否得到保障等等这样的大问题。
我还未曾听说过因某些地区贫困就降低执业医师的录取标准。如果真的有,那也绝不会是合理的。那只能是我国的医疗卫生水平低的原因之一。
司法考试定出两种合格分数线,只能是这两种情况之一:较低分线(今年是225分)以上都应是合格的,都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较高分线(今年为240分)以下的取得资格的人是不合格的。这个推论是基于两个分数线中有一个是合理的。如果两个分数线都不合理,也是有可能的,本文后面还将进一步分析怎么样才是合理的分数线。而且,即使是第二种情况,对非放宽地区的考生而言,仍然是不公正的,这种情况不影响本文前面对两种分数线是违法的定性。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这说明,未放宽地区较高分数线以下、较低分数线以上的之间的考生理应取得资格。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放宽地区较高分数线以下、较低分数线以上的之间的考生则是不合格的,理应不能获得资格。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以及司法考试是资格考试的性质,决定了两种分数线是不合理的。司法部划分两种分数线,给相对落后地区降分并限制相应人员之资格的地域效力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这些地区法律后备人才严重匮乏、需求矛盾突出的实际状况”,这种做法从短期来看似乎是一个不错的解决办法,但从长远来、从整体来看,无异于饮鸩止渴。如果降低分数的人员是不合格的,这些地区的司法公正与效率拿什么来保障?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环境,谈什么安居乐业?谈什么经济建设?更谈什么招商引资?结果只能是经济文化落后与法律环境恶化之间的恶性循环。即使降低分数之后仍是合格的,那么这种做法不但损害了非放宽地区考生的权益,也对放宽地区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并将实际上形成对他们的歧视,这将会使他们长期处于这种阴影之下工作和生活。这是非常不公正的,甚至是残忍的。同时由于被限制了执业地域,他们很难摆脱这种局面。这样的一个法律环境,也会受到很大影响。资格考试就是资格考试,它不可能承载本不属于自己的任务,想通过一个司法考试就能解决中国的司法问题是没有道理的,也绝不可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司法考试,它只能起到选拨合格法律工作者的作用。退步而言,即使降低分数线是合理的,它也绝对不可能担负起改变西部省区经济文化落后面貌的重任,这也不是它的使命。这个使命,只能由这里的人们结合国家的政策以及整个大环境的发展状况来完成。
三、分数线应如何定
从上面的论述已经毫无疑问地知道,司法考试只能有一个分数线。统一的分数线,必然不可能再限制法律人的执业地域。很多优秀的人才,必然会流向发达地区。
那落后地区怎么办?基本的司法活动有可能得不到人员的保障!
其实这个问题虽然严重,但并不复杂。
法官和检查官的流失完全可以通过提高、保障其收入到符合其社会地位水平为止;还有学者提出,法官检查官必须从基层做起等具体措施。这些不是司法部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人大要解决的问题。但如果这点做不到,那什么也不要谈了。
至于律师,要麻烦一些,但是也并不困难。简单地说,就是要由市场来调节。有人担心,律师都跑到大城市去了,小地方怎么办?首先,不可能所有的人都到发达地区,甚至部分优秀人员由于各自的原因会留在小地方。更重要的是,律师自动涌到了大城市,操作一下分数线就可让部分人自动地流回来:那就是显著增加通过人数,使律师达到饱和,由市场来选择,析出的部分自然自动流回小地方。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要保证操纵分数线以增加通过人数时,要保证是合格的。
怎么能保证大概刚好有那么多人合格?这不能单独通过司法考试来解决的,那是法学教育,以及由法律人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高低程度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这些都不是司法部单独能解决的问题,也不应由司法部单独来解决。实际中,在划定以保证通过者合格的最低分数线时,通过的人数可能还远远不能满足要求,这将导致司法人员缺乏,司法工作被动;或者划定合理分数线之后,能过人数大大超过需求,这将会造成教育资源和人才的极大浪费。我们来看看实际情况:以现在的10%左右或以下的通过率,无论如何是对教育资源的浪费;而同时法律工作人员又极度缺乏。这样的情况,不是教育出了大问题导致只有极小部分人合格,就是司法考试的分数线划得太高了导致巨大数量的合格人员得不到资格,或者两者都有问题导致相当大的数量的人不合格而同时有相大当数量的合格人员得不到资格。无论如何,这些问题都应立即解决,而不能无动于衷,视为正常,甚至看成政绩。这可以说是国家大事。
上面一段还可能有一个问题应提及就是: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可能脱节了。这里说点个人看法:是否要考察一下法本生生源的问题?据我所知,高中的文科生在整体上比理科生有相当大的差距,至少是考试成绩上是如此。如果情况属实,法本生应更多从理科生中招收。进一步,我认为象美国一样,取消法本教育,律师全部要通过法学院的硕士教育,法官从优秀律师中选拨,这样的做法可能更加合理。不过,这些都超出了本文的论述范围,在此不再展开。
三、结束语
统一司法考试,无疑是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有已有很多的相关论述,在此不加以讨论。但是,它只能起到选拨合格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它只是司法工作中的一个小环节。它本身很重要,但远远谈不上是法治的关键因素。更多更重要的问题,都是在司法考试之外。但是看起来有关部门太过于看重司法考试了,相对忽略了其他环节。更为令人失望的是,连司法考试这一个小环节也做得令人难以满意。中国的法治还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