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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花莲前例 陈水扁抛“选举无效”可能暂缓公告

www.xuedao.net   2007-11-25 21:58:00 人民网
 


    人民网11月25日电 陈水扁抛选举无效,拉高领票风波对立情势,未来较有可能透过台湾“中选会”“暂缓”公告当选人名单达到目的。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一名台“中选会委员”表示,过去曾有案例,但前提是有作票纠纷,不过这次民进党高层为了赢得选举,不是没可能做出不依法公告当选人名单的事情,毕竟“中选会”委员绿营占多数,只要径以二阶段领投票有选务瑕疵为由,就可开会决议暂缓公告。

    这名“委员”说,台湾正副领导人及公职人员“选罢法”规定,投票后七日内完成公告当选人名单,依法,“中选会”不能作出暂缓公告的决定。但一九九二年“立委”选举,花莲选区,前民进党主席黄信介以些微票数输给魏木村,并提选举无效之诉,“中选会”当年召开会议就作出“暂不公告”,在公告中以加注说明方式处理。

    这名委员表示,当年“中选会委员”虽然大部分的人倾向,在法院未判决花莲选举无效前,仍应照原投开票所资料公告当选人名单,可是有一名“委员”力争,最后以加注方式暂不公告。

    不过也有多位不具名“中选会委员”表示,学法的陈水扁很清楚不会赢,扁是在吓唬人。一名“委员”反问,假设采二阶段的县市,当选都是绿营“立委”,陈水扁还会提出选举无效之诉吗?

    一名无党籍“中选会委员”说,候选人或检察官有权提出选举无效之诉,但选举无效不是“中选会”或陈水扁说了算,必须法院判决。

    选举无效官司要赢,必须两个要件,第一,两阶段领投票有没有违法?第二,必须足以影响选举结果。这名“委员”说,原告不仅要证明两阶段领投票影响选举结果,还要举证,如果采取一阶段领投票,他一定会当选,就法的实务面来讲,选举无效之诉很难成立。

    一名参与2004年选举无效诉讼人士指出,当初蓝军也有针对投开票过程有严重瑕疵提出选举无效的主张,但法院都是以“不足以影响选结果”而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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