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郑州12月23日电(记者李丽静)河南郑煤集团原副总经理王志勤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日前被河南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获刑十三年。
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一审查明,王志勤1999年12月至2003年1月任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超化煤矿矿长,2003年1月任郑煤集团副总经理(副厅级)。王志勤在担任该集团下属矿长期间,采取从公共账户中侵吞公款、私自收取承包押金、倒卖公家轿车等多种手段,侵吞公款6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2万元,共贪污受贿95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