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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旅游市场涉黑大案开审

www.xuedao.net   2007-11-16 22:16:00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核心提示

  据公诉机关指控:短短4年间,他们用非法手段谋取的不当利益达370余万元;为了排挤对手,他们不仅肆无忌惮地持刀砍人,还残忍地将一名竞争对手的双手砍断……

  在昨日的庭审中,一名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索赔316万余元。

  开庭直击

  12名涉黑成员被控3宗罪

  昨日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内戒备森严,每一名前来旁听的群众均被严格检查。“将被告人押上庭!”上午10时许,法官一声槌响,12名被告人被法警押着鱼贯而入。几名被告人往旁听席上看了几眼后,低头对着审判席站立。

  12名涉黑成员中,被公诉方指控为该案头目的是邹记平;郑春安、王成宁、王安元等3人被指控为该案的骨干成员,其余8人为成员。此外,12名涉黑成员中,还有5名嫌疑人为两劳释放人员。

  庭审开始,法官宣读庭审纪律后,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以公诉人身份,宣读了长达数页的公诉书,指控邹记平等12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窝藏罪3项罪名。

  庭审实录

  几名嫌疑人当庭翻供

  昨日,法庭开始单独讯问邹记平后,其余嫌犯被先带出法庭。

  邹记平对公诉人的一系列问题,均以“不是事实”或含糊其辞作答。此后,出庭的数名嫌犯也纷纷推翻以前的供词。

  邹记平称,起诉书中涉及的很多所谓“他的手下”,他根本不认识。他更不是本案中的“老大”,也没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他是正当开的一家旅行社,并为旅客提供购票服务或旅游服务。

  继而接受单独讯问的是郑春安。对公诉人的一系列问题,他也均以“不是事实”或“不知情”作答。

  公诉人问:“邹记平曾给你一万元钱,这些钱你拿去做什么了?”

  郑春安说:“借给了一个朋友5000元,自己手上留下了5000元。”

  公诉人:“这些钱你在公安机关里说是报复伤害刘某(一名受害人)的费用,为何现在说的与以往说的不一样了?”

  郑春安说:“公安机关要这么写,我也没有办法。”

  最后,郑春安还称邹记平是“正当的商人”。

  目前,法院的审理仍在进行中。

  案件档案

  邹记平:绰号“邹秧子”,男,35岁,小学文化程度,重庆云阳人;

  郑春安:绰号“安哥”,男,40岁,小学文化程度,湖北宜昌人;

  王成宁:曾用名“王政”,男,26岁,初中文化程度,重庆云阳人;

  王安元:绰号“安元”,男,36岁,初中文化程度,重庆云阳人;

  其他成员:谭麒、屈建东、岳建林、涂勇、胡承平、王军、黄辉云、赵世平。

  第一宗罪

  沆瀣一气 敛财370万

  公诉机关指控12名涉黑成员的第一宗罪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公诉机关称,2001年,邹记平在宜昌成立了新纪缘旅行社,便以该旅行社和大公桥售票点为依托,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为垄断宜昌市大公桥船码头客运市场、旅游市场,谋取高额的非法利益,邹记平拉拢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郑春安、李继华(另案处理)、王成宁、王安元、屈建东、涂勇、胡承平等人,在宜昌市伍家岗区、西陵区、宜昌开发区等地,多次对出租车司机、旅客进行殴打、威胁、强迫旅客在其售票点购票或在其旅行社接受服务,并对其竞争对手进行伤害报复,阻挠竞争对手在相关行业的经营,花重金供养社会闲杂人员充当打手,以其为首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逐步形成。

  该组织有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骨干成员固定,其他成员基本稳定。邹记平负责全盘策划,幕后指挥、分配赃款。骨干成员郑春安、王成宁、王安元等人直接受其指挥,并带领其他成员具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4年来,该组织在邹记平的精心组织、策划、授意之下,所有成员职责明确、配合默契,安排专人负责在火车站、东山开发区高速公路路口、大公桥客运站负责拉客,路上安排人员巡查,在其他旅行社门口安排“钉子”,监视出租车及其他旅行社的揽客情况,郑春安、王成宁、王安元等人又笼络谭麒、屈建东、涂勇等人充当暴力后盾。2002年以来,以被告人邹记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上述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370余万元。

  第二宗罪

  血腥砍杀 排挤对手

  据公诉机关指控,为了争取旅游和票务市场、打击竞争对手,邹记平等人还先后数次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案例一:2006年1月13日,邹记平为了垄断旅游和大公桥客运站售票点经营业务,打击竞争对手,指使其骨干成员郑春安、王成宁、王安元等人对刘某进行报复伤害,并当场拿出1万元钱作为费用。当日,郑春安、王成宁、王安元等人即准备了砍刀等作案工具,并邀约屈建东、岳建林、李继华、谭麒、赵伟等人共同作案。当晚11时许,他们发现刘某在宜昌胜利二路夜市摊上消夜,假意前去与刘某一起消夜,后趁其不备,将刘某打倒在地,后将其双手砍掉。

  案例二:2004年3月28日晚,宜昌某旅行社员工杨某、崔某等人在宜昌火车站出站口接购买船票的旅客,与同在出站口拉客的王安元等人发生矛盾,王安元等人对杨某进行殴打,并将其逼进宜昌火车站职工宿舍院内砍伤。同一天,郑春安、王成宁、王安元等人,在宜昌山庄大酒店后门处,将与之竞争的一家旅行社的员工刘某砍伤。

  案例三:2004年4月,宜昌的李某、王某在宜昌市东山开发区高速公路出口处接外地游客介绍给旅行社,与长期在东山开发区为新纪缘旅行社接客的黄崇军、李国栋等人发生矛盾。4月16日,李某、王某请宋某找黄崇军、李国栋谈判,黄崇军给邹记平打电话请示,邹记平安排郑春安处理此事。郑春安邀约李继华、涂勇、屈建东等人携带砍刀赶到开发区一宾馆门口,将前来谈判的宋某砍成轻伤。

  案例四:2004年2月28日上午9时许,重庆巫山旅客陈某与代某从宜昌火车站乘出租车,抵达大公桥客运站,欲乘船回老家。当两人到达大公桥客运站后,胡承平即上前纠缠,强行要两人到邹记平在大公桥客运站的4号窗口购票,遭到陈某的拒绝。当即,胡承平对陈某进行殴打,并向陈某的左胸部连刺两刀。

  第三宗罪

  提供经费 助恶逃跑

  2006年1月13日,邹记平得悉竞争对手刘某被砍断双手后,迅速安排一些参与人员逃跑,并向逃跑人员提供5万元的经费。

  检方查明,该案案发后,先是郑春安驾驶一辆面包车带着王成宁、王安元、屈建东、岳建林、李继华、谭麒、赵伟逃离现场,赶到位于宜昌开发区的一家饭庄之后换乘王军、黄辉云驾驶的轿车,连夜逃到武汉、广东等地。

  事后,邹记平又安排赵世平赴武汉、广东等地,为参与作案的人员提供5万元逃跑资金。

  对这起伤害案,昨日庭审现场上,伤者刘某的代理律师介绍,刘某及其妻已向邹记平等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6万余元。

  刘某的妻子告诉记者,她的丈夫双手被砍断后,送到医院救治,一只手被连接上,却完全失去知觉;另一只手失去了全部的手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他们年幼的孩子经常问“爸爸,你的手指什么时候能重新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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